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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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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
  2. 2.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4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行酒品質的提升,並可進行品質認證業務。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來進行品質認證業務。 根據這個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進行品質認證來加強酒品質的提升。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進行這項業務。具體的品質認證標準及程序可能需參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定才能確定。 舉例來說,在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中,第5條就規定了菸酒的製造、輸入及出口應符合的標準。如果要進行品質認證,可能需要參考這些標準來評估酒品的品質是否合乎規定。另外,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6條,製造或進口的酒品若違反標示規定,可能會被處以罰款的處罰措施。這些法條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酒品的品質和標示符合法規。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菸酒進口業者經撤銷許可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基於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管理需要,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許可經撤銷時,其許可執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業者在規定期限繳銷;業者逾期不繳銷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註銷之。

(0921216 全文修正)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   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定,第一項係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酒類品質之認證工作。   三、第二項係自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除因查驗為認證之一環而刪除「及查驗等」之文字外,考量菸品有菸害問題,及實務上亦僅係對酒品辦理品質認證,爰刪除「菸」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0880604 制定)

基於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管理需要,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許可經撤銷時,其許可執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業者在規定期限繳銷;業者逾期不繳銷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註銷之。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定,第一項係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酒類品質之認證工作。   三、第二項係自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除因查驗為認證之一環而刪除「及查驗等」之文字外,考量菸品有菸害問題,及實務上亦僅係對酒品辦理品質認證,爰刪除「菸」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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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