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菸酒管理法第24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進行酒品質的提升,並可進行品質認證業務。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來進行品質認證業務。 根據這個法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進行品質認證來加強酒品質的提升。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進行這項業務。具體的品質認證標準及程序可能需參考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定才能確定。 舉例來說,在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中,第5條就規定了菸酒的製造、輸入及出口應符合的標準。如果要進行品質認證,可能需要參考這些標準來評估酒品的品質是否合乎規定。另外,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6條,製造或進口的酒品若違反標示規定,可能會被處以罰款的處罰措施。這些法條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酒品的品質和標示符合法規。
菸酒進口業者經撤銷許可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繳銷執照;逾期不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立法理由基於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管理需要,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許可經撤銷時,其許可執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業者在規定期限繳銷;業者逾期不繳銷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註銷之。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 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定,第一項係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酒類品質之認證工作。 三、第二項係自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除因查驗為認證之一環而刪除「及查驗等」之文字外,考量菸品有菸害問題,及實務上亦僅係對酒品辦理品質認證,爰刪除「菸」字。
基於對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管理需要,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許可經撤銷時,其許可執照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業者在規定期限繳銷;業者逾期不繳銷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公告註銷之。
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 二、原條文分列為二項規定,第一項係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酒類品質之認證工作。 三、第二項係自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除因查驗為認證之一環而刪除「及查驗等」之文字外,考量菸品有菸害問題,及實務上亦僅係對酒品辦理品質認證,爰刪除「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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