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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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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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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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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880604 制定)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鑒於菸酒專賣改制後,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家數將呈多數,中央主管機關囿於人力,並參酌現行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已委託地方機關辦理之情形,爰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0921216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   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   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526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   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立法理由第一款修正理由同本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第二款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菸害防制法法規
(0880604 制定)

鑒於菸酒專賣改制後,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家數將呈多數,中央主管機關囿於人力,並參酌現行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已委託地方機關辦理之情形,爰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0921216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526 修正)

第一款修正理由同本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第二款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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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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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25 條規定:「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