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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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鑒於菸酒專賣改制後,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家數將呈多數,中央主管機關囿於人力,並參酌現行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已委託地方機關辦理之情形,爰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 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破產人。 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菸酒販賣業者: 一、負責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破產人。 二、負責人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經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或違反稅捐稽徵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立法理由第一款修正理由同本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第二款未修正。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鑒於菸酒專賣改制後,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家數將呈多數,中央主管機關囿於人力,並參酌現行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已委託地方機關辦理之情形,爰明定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第一款修正理由同本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說明,第二款未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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