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了酒的衛生要求,一項是酒本身的衛生,另一項是酒的容器的衛生。根據該條規定,衛生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制定。這意味著酒的生產者和進口商需要遵守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衛生標準,以確保酒的品質和衛生安全。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酒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在酒的生產或包裝過程中未能符合衛生標準,例如未能保持整潔或遵守衛生規定,該機關可以根據菸酒管理法的規定對其進行罰款或停止生產或進口行為的處罰。這樣的法規措施旨在確保酒品的衛生和品質標準,並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菸品之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俾利管理及確保國民健康。
菸之尼古丁及焦油最高含量,不得超過菸害防制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刪除「及有關規定」文字,以資明確。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菸品之尼古丁及焦油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俾利管理及確保國民健康。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刪除「及有關規定」文字,以資明確。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