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管理法第27條之規定,菸酒製造業者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方面,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良好衛生標準。此外,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也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菸酒製造業者的作業場所和設施達到良好的衛生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這些標準和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制定,以確保菸酒產製工廠的建築和設備符合相關的安全和衛生標準。 現行菸酒管理法修正前的參考資料中,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四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中確定了酒類的分類和細類,對於酒類的製造和標示有明確的規定。此外,根據修正前的菸酒管理法第33條及第52條第一項,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標示規定而進行生產或進口行為者,將受到罰款和限期回收補正的處罰。 根據修正後的菸酒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3條、第54條第1項、第5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的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標示規定而進行製造或進口行為者,每次查獲將受到罰款並限期回收補正。而根據修正前的菸酒管理法第52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標示規定的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將受到罰款的處罰。 綜上所述,菸酒管理法第27條規定了菸酒製造業者的衛生標準和產製工廠的設廠標準。此條規定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制定,以確保製造和產製工廠的衛生和安全。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酒之衛生,應符合衛生標準及相關規定;至該項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以明權責。
酒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衛生標準及有關規定。 酒盛裝容器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立法理由一、鑑於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酒之衛生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以使權責明確。 二、為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酒類容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菸酒製造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或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良好衛生標準。 菸酒產製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設廠標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刪除「制度」文字,以符實際內涵。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明定酒之衛生,應符合衛生標準及相關規定;至該項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以明權責。
一、鑑於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酒之衛生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以使權責明確。 二、為保障消費者健康權益,爰於第二項增訂酒類容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 二、第一項刪除「制度」文字,以符實際內涵。 三、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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