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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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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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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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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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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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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製、輸入及販賣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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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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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稽查及取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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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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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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