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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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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2. 2.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第3條規定了菸的定義及菸草的範圍。根據該條第1項的解釋,菸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製品。而第2項則進一步定義了菸草的範圍,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菸的製成形式和使用方式多種多樣。例如,菸可以是卷菸、煙斗菸、蒸餾菸、電子菸等形式。另外,菸草的種類也有多種,在茄科菸草屬中,可以包括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這些菸草可以用來製成各種不同的菸製品。 然而,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解釋,菸草必須含有菸鹼才能被歸類為菸草。菸鹼是菸草中的一種化學成分,具有刺激神經系統的作用。因此,不含菸鹼的菸草或者已經經過加工可以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菸製品,不被包括在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範圍之內。 根據最新的資料,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對於菸草的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這有助於菸酒行業的監管和管理。在這個範圍內,製造菸製品的業者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並對產品的成分和使用方式進行標示。通過對菸草的定義和範圍的明確界定,菸酒管理法為各方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和遵從的依據。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菸之定義。   二、含菸鹼成分之菸草代用品,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之公平競爭等考慮,納入菸之管理。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604 制定)

一、明定菸之定義。   二、含菸鹼成分之菸草代用品,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之公平競爭等考慮,納入菸之管理。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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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