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3條規定了菸的定義及菸草的範圍。根據該條第1項的解釋,菸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製品。而第2項則進一步定義了菸草的範圍,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菸的製成形式和使用方式多種多樣。例如,菸可以是卷菸、煙斗菸、蒸餾菸、電子菸等形式。另外,菸草的種類也有多種,在茄科菸草屬中,可以包括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這些菸草可以用來製成各種不同的菸製品。 然而,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解釋,菸草必須含有菸鹼才能被歸類為菸草。菸鹼是菸草中的一種化學成分,具有刺激神經系統的作用。因此,不含菸鹼的菸草或者已經經過加工可以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的菸製品,不被包括在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範圍之內。 根據最新的資料,菸酒管理法第3條的規定對於菸草的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這有助於菸酒行業的監管和管理。在這個範圍內,製造菸製品的業者需要遵守相關的法規,並對產品的成分和使用方式進行標示。通過對菸草的定義和範圍的明確界定,菸酒管理法為各方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和遵從的依據。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菸之定義。 二、含菸鹼成分之菸草代用品,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之公平競爭等考慮,納入菸之管理。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葉、菸株、菸苗、菸種子、菸骨、菸砂等或其加工品,尚未達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菸之定義。 二、含菸鹼成分之菸草代用品,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之公平競爭等考慮,納入菸之管理。
本條未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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