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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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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款,中央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菸酒管理法第2條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菸酒性質特殊,專賣制度廢止後,仍有特別管理必要,而國外體例,美、日菸酒分別由財政部菸酒武器管理局、大藏省理財局菸草食鹽事業室及國稅廳管理。為順利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工作之進行,爰以財政部為菸酒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604 制定)

菸酒性質特殊,專賣制度廢止後,仍有特別管理必要,而國外體例,美、日菸酒分別由財政部菸酒武器管理局、大藏省理財局菸草食鹽事業室及國稅廳管理。為順利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工作之進行,爰以財政部為菸酒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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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