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根據該條款,中央的主管機關是財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菸酒管理法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菸酒性質特殊,專賣制度廢止後,仍有特別管理必要,而國外體例,美、日菸酒分別由財政部菸酒武器管理局、大藏省理財局菸草食鹽事業室及國稅廳管理。為順利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工作之進行,爰以財政部為菸酒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原條文未修正。
菸酒性質特殊,專賣制度廢止後,仍有特別管理必要,而國外體例,美、日菸酒分別由財政部菸酒武器管理局、大藏省理財局菸草食鹽事業室及國稅廳管理。為順利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工作之進行,爰以財政部為菸酒事業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本條未修正。
原條文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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