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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 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4. 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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