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管理法30

快速跳轉
  1. 1.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2. 2.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4. 4.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第30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酒的販賣或轉讓不得透過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確認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的方式進行。 2. 酒的販賣可以設置專區或專櫃。關於專區或專櫃的範圍、內容、方式以及其他應該遵守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3. 菸酒過了有效日期或期限後,不得販賣。 4. 菸的販賣要遵守菸害防制法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商店在販賣酒時使用了自動販賣機,這就違反了菸酒管理法第30條的規定。另外,如果有超過有效日期的菸或酒被販賣出去,也違反了該法律規定。這些都可以依法處罰。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酒之容器容量,除啤酒容器外,不得超過五公升。但供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為防杜消費者購買大容量酒類,導致酗酒,另為配合管理需要,以防杜非法分裝銷售,美國亦原則上禁止大容量酒類之銷售。爰參酌國際體例及國內消費習慣,適度限制大容量酒類之銷售,惟啤酒因酒精成分低,大容量不易儲存,較無分裝問題,爰不作容量限制。   二、至供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之酒類,因非屬直接飲用,爰予排除適用。

(0921216 全文修正)

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   輸入供分裝之菸酒者,於報關時應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菸酒製造業者得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之時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區分菸酒種類,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分裝銷售係菸酒製造業者基於其利潤考量而決定之商業行為,在現行規定下,部分製酒業者為申請分裝銷售,會先產製少量酒類,取得菸酒稅繳款收據,以進一步申請分裝銷售之許可,實際上,業者仍以分裝酒類為主,故現行規定審核其最近一期繳交營業稅及菸酒稅之收據影本,並無實質效果,爰刪除分裝銷售須經本部許可之規定,惟基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仍於第一項規定其辦理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   菸之販賣,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基於網路交易日益頻繁,網路交換物品亦漸普遍,為避免藉由網路以酒易物,有無法辨識當事人年齡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轉讓」及「受讓者」等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順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害防制法法規
(0880604 制定)

一、為防杜消費者購買大容量酒類,導致酗酒,另為配合管理需要,以防杜非法分裝銷售,美國亦原則上禁止大容量酒類之銷售。爰參酌國際體例及國內消費習慣,適度限制大容量酒類之銷售,惟啤酒因酒精成分低,大容量不易儲存,較無分裝問題,爰不作容量限制。   二、至供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之酒類,因非屬直接飲用,爰予排除適用。

(092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   二、分裝銷售係菸酒製造業者基於其利潤考量而決定之商業行為,在現行規定下,部分製酒業者為申請分裝銷售,會先產製少量酒類,取得菸酒稅繳款收據,以進一步申請分裝銷售之許可,實際上,業者仍以分裝酒類為主,故現行規定審核其最近一期繳交營業稅及菸酒稅之收據影本,並無實質效果,爰刪除分裝銷售須經本部許可之規定,惟基於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仍於第一項規定其辦理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   三、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基於網路交易日益頻繁,網路交換物品亦漸普遍,為避免藉由網路以酒易物,有無法辨識當事人年齡情形,爰於第一項增列「轉讓」及「受讓者」等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明定酒之販賣,得設置專區或專櫃。設置專區或專櫃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順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酒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