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管理法40

快速跳轉
  1. 1.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
  2. 2.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0條的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涉嫌的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有權暫停業者的作業,並可以封存或扣留相關物品,如果經抽樣檢驗後發現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的可能性,則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置。而如果經查驗後發現沒有違法事實,則應該撤銷原先的處分。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0條的第2項,主管機關有權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檢驗工作。 以例子來說明,如果有一家酒廠被懷疑製作私酒,主管機關可以暫停其作業,並封存或扣留相關的酒品。然後,主管機關可以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進行檢驗工作,檢查這些酒品是否有繼續發酵或對環境衛生造成威脅。如果經檢驗後發現沒有違法事實,主管機關應該撤銷原先的處分,允許酒廠恢復作業。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前二條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明定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受檢查之菸酒業者辨識及配合。

(0921216 全文修正)

前二條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繼續發酵或危害環境衛生之虞者,得為必要之處置;經查無違法事實者,應撤銷原處分。   前項檢驗,主管機關得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增訂得命相關業者暫停作業,並定明於查無違法事實時,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以兼顧消費者及業者權益,另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扣押」用語修正為「扣留」,並刪除「查核」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扣留名詞
  • 經查名詞
  • 撤銷名詞
(0880604 制定)

明定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受檢查之菸酒業者辨識及配合。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增訂得命相關業者暫停作業,並定明於查無違法事實時,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以兼顧消費者及業者權益,另參照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扣押」用語修正為「扣留」,並刪除「查核」文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或劣酒,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並得予以封存或扣留,經抽樣檢驗,其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