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4條,依法規定沒收或沒入的菸、酒以及供產製菸、酒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器具和酒容器,可以進行多種處理方式,包括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參考資料: 菸酒管理法 第44條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對於舉發查獲違法菸酒及菸酒業者之民眾應嚴守保密,俾保障其安全。另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以鼓勵其舉發之勇氣。 二、第二項明定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沒收或沒入私菸、私酒半成品之規定,增列「半成品」之文字,另修正原條文後段「或為其他處置」,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處置係指「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納入本條規範,以資明確。
一、第一項明定對於舉發查獲違法菸酒及菸酒業者之民眾應嚴守保密,俾保障其安全。另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以鼓勵其舉發之勇氣。 二、第二項明定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沒收或沒入私菸、私酒半成品之規定,增列「半成品」之文字,另修正原條文後段「或為其他處置」,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處置係指「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納入本條規範,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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