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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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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4條,依法規定沒收或沒入的菸、酒以及供產製菸、酒所用的原料、半成品、器具和酒容器,可以進行多種處理方式,包括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參考資料: 菸酒管理法 第44條

立法沿革 3

(0880604 制定)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對於舉發查獲違法菸酒及菸酒業者之民眾應嚴守保密,俾保障其安全。另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以鼓勵其舉發之勇氣。   二、第二項明定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21216 全文修正)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沒收或沒入私菸、私酒半成品之規定,增列「半成品」之文字,另修正原條文後段「或為其他處置」,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處置係指「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納入本條規範,以資明確。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0880604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對於舉發查獲違法菸酒及菸酒業者之民眾應嚴守保密,俾保障其安全。另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以鼓勵其舉發之勇氣。   二、第二項明定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21216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第五十七條增訂沒收或沒入私菸、私酒半成品之規定,增列「半成品」之文字,另修正原條文後段「或為其他處置」,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其他處置係指「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納入本條規範,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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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44 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