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供產製菸、酒所用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得予以銷毀、標售、標售後再出口、捐贈或供學術機構研究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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