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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菸酒或菸酒業者,除對檢舉人姓名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2. 前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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