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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2.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5.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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