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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2. 前項情形,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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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dycai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販賣運輸私菸私酒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