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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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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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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運輸、轉讓或
意圖
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
。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配合提供其私菸、私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前項情形,不適用
海關緝私條例
之處罰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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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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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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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製、輸入及販賣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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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稽查及取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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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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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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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i
a year ago
公務人員
販賣運輸私菸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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