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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2.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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