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 5 條規定了菸酒管理法對於菸酒業者的定義,分為菸酒製造業者、菸酒進口業者和菸酒販賣業者三種類型。菸酒製造業者指從事菸酒的生產製造的業者,菸酒進口業者指從事菸酒的進口業務的業者,菸酒販賣業者指從事菸酒的批發或零售業務的業者。 該條款中的「產製」包括了製造、分裝等相關行為。根據這些規定,菸酒製造業者負責生產菸酒產品,菸酒進口業者負責進口菸酒,菸酒販賣業者負責批發或零售菸酒產品。 例如,一家從事菸酒製造的公司屬於菸酒製造業者,在生產製造菸酒的過程中,他們會負責製造、分裝等相關工作。另外,如果有一家公司專門從國外進口菸酒產品,這家公司就是菸酒進口業者。最後,如果有一家販賣店只出售菸酒產品,這家店就是菸酒販賣業者,他們可以從菸酒製造業者或菸酒進口商那裡購買菸酒產品後進行批發或零售。 以上是對於菸酒管理法第 5 條的解釋,參考來自菸酒管理法本身。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左列二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買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稱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菸酒業者之種類及定義,依其經營活動特性,分為製造業者及買賣業者二大類。 二、第二項規定產製之定義。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稱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立法理由一、為求法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為將菸酒販賣業者納入管理,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該類業者之定義,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 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 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 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菸酒業者之種類及定義,依其經營活動特性,分為製造業者及買賣業者二大類。 二、第二項規定產製之定義。
一、為求法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為將菸酒販賣業者納入管理,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該類業者之定義,以資明確。 三、第二項未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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