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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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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2. 2.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9條的兩個項目所規定,該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并且行政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一部分或全部的施行日期。此外,根據該法第57條(2017年12月8日修正)的規定,該條自公布日起生效。

立法沿革 4

(0880604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製造業者,按年收取許可費;其各項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反映政府服務成本,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爰明定本法相關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二、基於菸酒管理政策考量,及政府提供受益性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收取許可費。   三、各項相關收費標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0921216 全文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考量部分新增制度及措施須審慎規劃,向業者及民眾宣導,並宜給予業者一定之調適緩衝期間,例如第四條修正未變性酒精之進口用途、第六條修正私菸、私酒之內涵、第二十三條增訂對進口業者收取許可年費、第三十七條修正酒之廣告及促銷規範、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增訂先行放行酒類未符合查驗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之處罰規定(預計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三十二條修正酒品標示規定(預計修正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爰第一項參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立法例,增訂但書規定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後列為修正條文,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1061208 修正)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第五十七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三、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制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屬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規定,爰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0880604 制定)

一、為反映政府服務成本,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爰明定本法相關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收取。   二、基於菸酒管理政策考量,及政府提供受益性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菸酒製造業者之許可收取許可費。   三、各項相關收費標準,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092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行政執行法已公布施行,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配合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考量部分新增制度及措施須審慎規劃,向業者及民眾宣導,並宜給予業者一定之調適緩衝期間,例如第四條修正未變性酒精之進口用途、第六條修正私菸、私酒之內涵、第二十三條增訂對進口業者收取許可年費、第三十七條修正酒之廣告及促銷規範、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增訂先行放行酒類未符合查驗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之處罰規定(預計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第三十二條修正酒品標示規定(預計修正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爰第一項參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立法例,增訂但書規定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後列為修正條文,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1061208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三、中華民國刑法之沒收制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屬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規定,爰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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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59 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