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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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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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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
沒收
或
沒入
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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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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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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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菸酒之衛生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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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製、輸入及販賣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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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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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稽查及取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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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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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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