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管理法 第5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