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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沒入之。
  2.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3.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4.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5.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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