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菸酒管理法57

快速跳轉
  1. 1.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沒入之。
  2. 2.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3. 3.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4. 4.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5. 5.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第57條共有五項規定: 1.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應予沒收或沒入。 - 例如,如果查獲了未經許可的私菸、私酒或用於產製私菸、私酒的原料、半成品、器具或酒類容器,依照這條法規,這些物品應被沒收或沒入。 2.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應予沒收或沒入。 - 例如,如果查獲了劣質的菸或酒,依照這條法規,這些物品應被沒收或沒入。 3.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應予沒收或沒入。 - 例如,如果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食用酒精或製酒原料中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質,依照這條法規,該原料或半成品應被沒收或沒入。 4.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及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論屬於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或沒入。 - 這項法條強調不管是查獲的菸、酒及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屬於誰,都應予沒收或沒入。 5.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論屬於何人所有,應予沒入。 - 這項法條指出,不論是誰的菸酒,如果超過了有效日期或期限,都應予沒入。 參考資料: - 菸酒管理法(修正日期:2021/8/12)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880604 制定)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沒收或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本條。   二、依本法所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或係未經許可產製、輸入,或超過規定含量或有變質情形,或不符衛生標準,基於管理需要及維護國民健康理由,爰明定予以沒收或沒入。

(0921216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罰則。   三、於修正修文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罰則,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條次及內容已變更而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為求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人健康,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私菸、私酒之半成品納入沒收及沒入範疇,至於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範圍,考量除有增訂第三項之情形外,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與構成劣菸、劣酒非必有因果關係,例如可能係因產製菸酒技術所致,且其原料或半成品亦非皆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物質,爰基於比例原則及財產權之保障,劣菸、劣酒等之沒收或沒入之範圍,不比照私菸、私酒之規定,並改列第二項,以資區別。   三、增訂第三項,係鑑於部分業者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作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爰定明對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四、增訂第四項,係為維護國民健康,爰對於私劣菸酒及其半成品等查禁物,增列不以受處罰者為限,得沒收或沒入之規定,排除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適用。   五、增訂第五項,係為維護消費安全,參採地方政府建議,對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採沒入方式處理,俾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

(1061208 修正)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   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   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   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規範,惟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對於其他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亦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之,較本法現行沒收規定之範圍為狹,復依該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定明依本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以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0880604 制定)

一、參照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本條。   二、依本法所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及器具,或係未經許可產製、輸入,或超過規定含量或有變質情形,或不符衛生標準,基於管理需要及維護國民健康理由,爰明定予以沒收或沒入。

(092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   二、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增訂違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罰則。   三、於修正修文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罰則,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一條之條次及內容已變更而修正。   四、第二項未修正。

(10305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   二、為求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人健康,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將私菸、私酒之半成品納入沒收及沒入範疇,至於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範圍,考量除有增訂第三項之情形外,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與構成劣菸、劣酒非必有因果關係,例如可能係因產製菸酒技術所致,且其原料或半成品亦非皆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之物質,爰基於比例原則及財產權之保障,劣菸、劣酒等之沒收或沒入之範圍,不比照私菸、私酒之規定,並改列第二項,以資區別。   三、增訂第三項,係鑑於部分業者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作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爰定明對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   四、增訂第四項,係為維護國民健康,爰對於私劣菸酒及其半成品等查禁物,增列不以受處罰者為限,得沒收或沒入之規定,排除行政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適用。   五、增訂第五項,係為維護消費安全,參採地方政府建議,對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採沒入方式處理,俾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

(1061208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   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規範,惟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對於其他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亦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之,較本法現行沒收規定之範圍為狹,復依該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定明依本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以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菸酒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第 57 條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依本法查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菸酒管理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