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8條,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可參考資料為菸酒管理法本身,該法的第58條規定了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施行細則的權責。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衛生福利部)有權制訂具體的法規來實施菸酒管理法的要求和規定。舉例來說,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訂細則來規範菸酒的標示和廣告促銷管理、稽查和取締措施等。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處之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與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供產製私、劣菸酒之容器,如未將其沒收或沒入,恐被產製違法菸酒者再供作違法酒類之容器,爰納入應沒收或沒入之範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明定本法所處之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七條移列。 二、供產製私、劣菸酒之容器,如未將其沒收或沒入,恐被產製違法菸酒者再供作違法酒類之容器,爰納入應沒收或沒入之範疇。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六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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