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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22266 號
要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之私酒應如何處置疑義
主旨
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死亡,原扣留物確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私酒,其究應如何處置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財庫字第 09600239290 號函。
二、查 貴部前所詢有關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是否有效及原扣留物應如何處置等疑義乙案,本部 96 年 5 月9 日法律字第 0960010498 號函復略以:「…。本件疑義所涉依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及第 58 條規定所為沒入之裁處,雖係兼具有維護公共利益、菸酒市場秩序及符合照顧國民健康之作用與目的,惟仍具有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制裁之性質。倘該沒入處分送達前,相對人即已死亡者,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因該沒入處分尚未生效,依行政罰法第 4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扣留物自應發還之。…。」(上開函說明三參照)準此,該沒入處分既未生效,原扣留物所有權仍屬原欲處分之相對人所有,雖相對人已死亡,惟依民法第 1148 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以,本件原扣留物自應發還該相對人之繼承人。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