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菸酒管理法第9條,菸製造業者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而酒製造業者則可以是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的農業組織,唯獨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則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
菸酒製造業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酒之年產量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者,不在此限。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酒製造業者,其年產量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數量。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菸及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未變性酒精以外酒製造業者之組織,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除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外,其年產量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
立法理由一、由於未變性酒精係製酒之原料,且產製及儲存過程較具危險性,基於控管國內未變性酒精流向及安全性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基於農會及農業合作社肩負輔導農產品運銷之功能,故修正第二項放寬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該二組織不受酒之年產量限制規定,以符實需。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規定,移列第二項規範,爰酌作修正。 二、酒製造業者之設立,除第十一條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而有年產量限制外,其餘酒製造業者,並未因其組織型態不同,而有不同的許可條件,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對非股份有限公司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之規定,以鬆綁法規;其餘有關酒製造業者之組織除納入第一項有關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規定外,另將原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組織型態納入規範,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由於未變性酒精係製酒之原料,且產製及儲存過程較具危險性,基於控管國內未變性酒精流向及安全性之考量,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基於農會及農業合作社肩負輔導農產品運銷之功能,故修正第二項放寬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該二組織不受酒之年產量限制規定,以符實需。
一、原條文第一項有關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規定,移列第二項規範,爰酌作修正。 二、酒製造業者之設立,除第十一條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而有年產量限制外,其餘酒製造業者,並未因其組織型態不同,而有不同的許可條件,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對非股份有限公司酒製造業者年產量限制之規定,以鬆綁法規;其餘有關酒製造業者之組織除納入第一項有關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之規定外,另將原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申請酒製造業者設立之組織型態納入規範,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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