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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合夥、獨資事業或其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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