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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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六章所定之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稽查及取締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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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執行菸酒管理法第六章所定之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該設立稽查及取締小組。 參考資料: - 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32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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