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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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以下三個主要條款: 1. 第一項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不定期進行抽查,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則必須至少辦理一次抽查。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隨時進行抽查,而地方主管機關則有年度至少辦理一次抽查的責任。 2. 第二項指出,檢查人員在抽查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查明菸酒業者是否變更了原先申報的事項,確認許可範圍和實際經營項目是否相符,檢查菸酒標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以及查看是否存在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情況。這條款確保了檢查人員在抽查時能夠全面地檢查菸酒業者的相關事項。 3. 第三項指出,所謂的其他必要之資料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的實驗室所提供的菸裡尼古丁和焦油含量的檢測報告,以及酒的衛生檢驗報告。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菸酒業者提供這些檢測報告作為證明文件。 根據以上解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主要涉及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抽查的頻率和方式,以及檢查人員在抽查時應該注意的事項。這條規定確保了菸酒業者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並配合檢查工作。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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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