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依菸酒管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進行菸酒產品的取樣檢驗時,應無償抽取樣品,並開立取樣收據給受檢業者。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進行菸酒產品的檢驗時,不得向受檢業者收取任何費用,並且必須提供取樣收據作為證明。這樣的措施確保了檢驗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保護了受檢業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