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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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6條,衛生主管機關在檢驗菸酒產品時,可以無償抽取樣品,並與菸酒業者共同簽封。檢查人員會開立取樣收據給受檢業者,並記錄一個密碼,攜回檢驗。檢驗完成後,應該向受檢業者和主管機關通報檢驗結果。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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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