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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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