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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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涉及主管機關對於查獲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涉嫌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除非因搬運不便、保管困難或需要進行抽樣檢驗,否則應予扣留並進行封存。這些扣留的物品應交由原持有人或合適的人進行具結保管。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主管機關進行扣留或封存時,應該記錄相關的資訊,包括查獲的時間、地點、數量、涉嫌的違章事實、菸酒的來源、產製或進口業者的名稱、製造、輸入或購買的日期、現場陳列或倉庫存放等情況。並且要求涉嫌人或在場關係人簽章,如果對方拒絕簽章,則應該註明拒絕的事實。 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兩個範例: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案例:例如,2018年台灣一家酒壺生產商涉嫌生產私酒而違反菸酒管理法被查獲,主管機關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規定,對涉嫌的私酒進行扣留並進行封存,並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的人具結保管,同時記錄相關資訊,如涉嫌違章事實、產製業者名稱等。這樣可以確保查獲的私酒被妥善保存並作為證據。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案例:例如,2019年台灣一家小型菸草販賣店被懷疑販賣私菸而違反菸酒管理法。當主管機關進行檢查時,他們查獲了大量的涉嫌私菸。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對這些涉嫌私菸進行扣留並進行封存。然後,這些私菸被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的人具結保管,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了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情境,並說明了主管機關對於查獲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的扣留和封存方式,並且強調了相關資訊的記錄和涉嫌人簽章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搬運名詞
- 持有名詞
- 具結名詞
- 扣留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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