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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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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查獲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除因搬運不便、保管困難或需經抽樣檢驗者,予以封存,並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之人具結保管外,予以扣留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扣留或封存時,應就查獲之時間、地點、數量、涉嫌違章事實、菸酒來源、產製或進口業者名稱、製造、輸入或購買日期、現場陳列或倉庫存放等情形,作成紀錄,並由涉嫌人或在場關係人簽章;其拒不簽章者,應予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涉及主管機關對於查獲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涉嫌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除非因搬運不便、保管困難或需要進行抽樣檢驗,否則應予扣留並進行封存。這些扣留的物品應交由原持有人或合適的人進行具結保管。 根據該條第二項,當主管機關進行扣留或封存時,應該記錄相關的資訊,包括查獲的時間、地點、數量、涉嫌的違章事實、菸酒的來源、產製或進口業者的名稱、製造、輸入或購買的日期、現場陳列或倉庫存放等情況。並且要求涉嫌人或在場關係人簽章,如果對方拒絕簽章,則應該註明拒絕的事實。 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兩個範例: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案例:例如,2018年台灣一家酒壺生產商涉嫌生產私酒而違反菸酒管理法被查獲,主管機關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規定,對涉嫌的私酒進行扣留並進行封存,並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的人具結保管,同時記錄相關資訊,如涉嫌違章事實、產製業者名稱等。這樣可以確保查獲的私酒被妥善保存並作為證據。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案例:例如,2019年台灣一家小型菸草販賣店被懷疑販賣私菸而違反菸酒管理法。當主管機關進行檢查時,他們查獲了大量的涉嫌私菸。依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對這些涉嫌私菸進行扣留並進行封存。然後,這些私菸被交由原持有人或適當的人具結保管,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了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適用情境,並說明了主管機關對於查獲的私菸、私酒、劣菸、劣酒的扣留和封存方式,並且強調了相關資訊的記錄和涉嫌人簽章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搬運名詞
  • 持有名詞
  • 具結名詞
  • 扣留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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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查獲涉嫌之私菸、私酒、劣菸、劣酒,除因搬運不便、保管困難或需經抽樣檢驗者,予以封存,並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