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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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 1. 本法第41條第2項所指的劣菸、劣酒是指菸酒受到污染,或者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其他物質,這些物質對使用者會造成疾病或有致病的風險。 2. 衛生主管機關如果發現菸酒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應立即通知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置。 參考資料: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2)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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