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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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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分以外對人體健康有害之其他物質,致使用者發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
  2. 2.衛生主管機關發現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時,應立即通知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 1. 本法第41條第2項所指的劣菸、劣酒是指菸酒受到污染,或者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其他物質,這些物質對使用者會造成疾病或有致病的風險。 2. 衛生主管機關如果發現菸酒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應立即通知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必要的處置。 參考資料: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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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分以外對人體健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