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調查或取締人員應出示之證件,其範圍如下: 一、列明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 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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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調查或取締人員應出示之證件,其範圍如下: 一、列明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 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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