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 1. 沒收或沒入的菸、酒及供產製菸、酒所使用的原料或半成品,在確定沒收或沒入處分之前,除非易於霉變或變質,否則應按照菸酒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進行處置。 2. 因侵害商標權而沒收的菸、酒應予以銷毀。 3. 依照菸酒管理法第44條標示方式進行處置的菸、酒,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的實驗室發出的尼古丁和焦油含量未超過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的文件。 4. 依照菸酒管理法第44條標示方式進行處置的菸、酒,在轉讓或販售時,菸、酒的標示需符合相關法令的標示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可舉例說明:如果有沒收的私菸違反了商標權,根據施行細則第21條第2項,這些菸應該被銷毀。又例如,根據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如果處理方式是依照標示方式進行的,那麼相關文件應該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尼古丁和焦油含量限制或酒類衛生標準。這些例子都與法規相關且符合問題提供的參考資料。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俟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商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菸害防制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42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