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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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對於沒收物或沒入物的處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相關機關代為執行。而處置費用及收入則需由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辦理。根據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能是財政部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而代為執行的機關則可能是關稅局或其他相關單位。具體的處置方式以及費用使用情況則需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在執行處理過程中,主管機關應該遵循預算程序,確保處置費用和收入的正確使用。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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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