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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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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2.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業者處以罰鍰後,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轉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同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 1. 罰鍰的處罰權限: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和第56條的規定以及本法另有規定外,罰鍰的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2. 違規處分後未改善的情況: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罰鍰和給予改善期限後,如果情節嚴重或在期限內未改善,則應將案件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菸酒管理法的同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例如,如果某家酒吧在被直轄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違規營業,且情節嚴重或過期未改善,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將此案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依照法規的規定廢止該酒吧的設立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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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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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