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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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 1. 罰鍰的處罰權限: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2款、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和第56條的規定以及本法另有規定外,罰鍰的處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2. 違規處分後未改善的情況:根據菸酒管理法第53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罰鍰和給予改善期限後,如果情節嚴重或在期限內未改善,則應將案件轉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菸酒管理法的同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例如,如果某家酒吧在被直轄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違規營業,且情節嚴重或過期未改善,則直轄市主管機關應將此案件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並依照法規的規定廢止該酒吧的設立許可。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53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4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5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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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