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定罰鍰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與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2.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業者處以罰鍰後,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轉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同條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