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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菸,分類如下: 一、紙(捲)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加接濾嘴之菸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葉捲雪茄菸。 四、鼻菸:指將菸草添加香味料調理並乾燥後磨成粉末為基質製成,供聞嗅或塗敷於牙齦、舌尖吸用之菸品。 五、嚼菸:指將菸草浸入於添加香味料之汁液調理後,製成不規則之小塊或片狀,供咀嚼之菸品。 六、其他菸品:指前五款以外之菸品。
  2.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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