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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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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菸,分類如下: 一、紙(捲)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加接濾嘴之菸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將雪茄種菸草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香氣之葉捲雪茄菸。 四、鼻菸:指將菸草添加香味料調理並乾燥後磨成粉末為基質製成,供聞嗅或塗敷於牙齦、舌尖吸用之菸品。 五、嚼菸:指將菸草浸入於添加香味料之汁液調理後,製成不規則之小塊或片狀,供咀嚼之菸品。 六、其他菸品:指前五款以外之菸品。
  2. 2.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代用品,指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做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菸和代用品的分類。根據該條規定,菸分為紙(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和其他菸品六種。代用品則指含有尼古丁的其他天然植物,作為製菸的替代原料。根據這一解釋,菸酒管理法在規範各種不同類型的菸和菸相關產品時,可以根據菸的種類進行區分。這樣的細分有助於更好地管理和監管菸草產品及其相關物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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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菸,分類如下: 一、紙(捲)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