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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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3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的獎勵金計算方式如下: 1. 若案件是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2. 若案件是因檢舉網路以外的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3. 若檢舉人是被檢舉人的受僱人,則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範例: 例如,某人檢舉了一宗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該案件經查獲且屬實。假設給獎基礎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則檢舉人可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獎勵金,即新台幣二十萬元。假如該案件是其他人檢舉的且經查獲,則檢舉人可獲得百分之三十的獎勵金,依照給獎基礎金額而定。
- 查緝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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