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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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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因檢舉網路以外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均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2. 2.前項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檢舉人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3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的獎勵金計算方式如下: 1. 若案件是因檢舉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2. 若案件是因檢舉網路以外的違規菸酒案件而查獲,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三十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 3. 若檢舉人是被檢舉人的受僱人,則檢舉人的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的百分之四十五計算,每案最高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範例: 例如,某人檢舉了一宗網路違規菸酒案件,該案件經查獲且屬實。假設給獎基礎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則檢舉人可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獎勵金,即新台幣二十萬元。假如該案件是其他人檢舉的且經查獲,則檢舉人可獲得百分之三十的獎勵金,依照給獎基礎金額而定。

  • 查緝名詞
  • 受僱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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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以給獎基礎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案最高額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