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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1. 1.依本辦法發獎勵金之案件範圍,以檢舉或查獲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違規菸酒案件為限。
  2. 2.本辦法給獎分配之計算基礎(以下簡稱給獎基礎)如下: 一、查緝機關:依前項所列本法條文科處之罰金罰鍰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二、檢舉人:前款實收之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變價款。
  3. 3.沒收沒入物未經變價者之給獎基礎,除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酒依財政部關務署核定完稅價格六折計算外,應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菸類:除紙(捲)菸每包(二十支)新臺幣六元外,其餘菸類每公克新臺幣零點三元。 二、酒類:除酒精類每公升新臺幣十五元外,其餘酒類每公升新臺幣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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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該條款定義了核發獎勵金的案件範圍,限定在檢舉或查獲違反以下法條的違規菸酒案件: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 參考資料: - 菸酒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0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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