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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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2條,該條款定義了核發獎勵金的案件範圍,限定在檢舉或查獲違反以下法條的違規菸酒案件: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46條至第49條、第57條第1項至第3項。 參考資料: - 菸酒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00021)
- 核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查緝名詞
- 罰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45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46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47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48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49 條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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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