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49條規定,針對法人、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48條第2項所列的罪行時,除了要根據各條的規定對實際犯罪的人處罰之外,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相應的罰金。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對於禁止販售菸品給未滿18歲的人,違反此規定的人,若是法人、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要處罰實際犯罪的人之外,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 第47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了不同情境下對自家菸草種植與加工的限制,違反這些規定的人,若是法人、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對實際犯罪的人進行處罰外,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 第48條第2項規定了販售未經監管的菸草之罪行,違反此規定的人,若是法人、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對實際犯罪的人進行處罰外,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處以罰金。 總的來說,菸酒管理法第49條規定了對菸酒相關罪行的處罰,並且明確指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犯罪的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除了要對實際犯罪的人進行處罰外,也要對法人或自然人處以各該條所列的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以明責任,俾臻周延,爰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現行罰責對非法業者無法有效嚇阻,故有加重刑責之必要。 二、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增列處罰規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以明責任,俾臻周延,爰參照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一、現行罰責對非法業者無法有效嚇阻,故有加重刑責之必要。 二、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增列處罰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五十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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