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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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及酒精銷售明細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 2.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五公升以上時,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販售。該用途證明文件並應留存二年備供查核。
- 3.前項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一、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二、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三、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四、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五、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六、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 4.前項供清潔消毒用者,其一次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或同一購買人同月累計購買量達四百公升以上時,除應檢具第六款之用途證明外,另應檢具使用計畫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購買。
- 5.購買人購入之酒精應依其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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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共有5項規定,以下逐項釋義: 1. 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以外之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月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及酒精銷售明細表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解釋: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各種酒精相關業者需要在每月十日前提供上個月的酒精購買來源、酒精進銷存量月報表和酒精銷售明細表,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範例:一家酒精製造公司需要在每個月的十日前,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提供上個月的酒精購買來源、進銷存量月報表和銷售明細表,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2. 酒精之販賣一次銷售五公升以上時,應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販售。該用途證明文件並應留存二年備供查核。 解釋: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當酒精的一次銷售量達到五升以上時,銷售方應要求購買者出示用途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後才能進行銷售。用途證明文件需保留兩年以備查核。 範例:當一家商店的酒精銷售量超過五公升時,他們需要要求購買者提供與酒精使用目的相符的證明文件,比如醫療院所的開業執照。同時,商店還需要核對購買者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或護照等,以確保合法性。 3. 前項所稱用途證明,指下列文件: 一、供銷售者,指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販賣業之證明文件。 二、供製酒者,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 三、供製藥者,指藥品許可證。 四、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證明用途文件。 五、供醫療者,指醫療院所之開業執照。 六、供清潔消毒用者,指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指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解釋: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所指的用途證明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供銷售者是指具有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為販賣業者的證明文件;供製酒者是指擁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的酒製造業者;供製藥者是指具有藥品許可證的藥品製造業者;供製酒及製藥以外工業者是指具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出具的用途證明文件的工業業者;供醫療者是指具有醫療院所開業執照的醫療機構;供清潔消毒用者是指具有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機關、學校、醫院出具的用途證明文件的清潔消毒業者;供軍事、學術及科學研究者是指在各該主管機關或使用機關(構)出具的用途證明文件的軍事、學術和科學研究機構。 範例:如果一家工業公司需要購買超過五公升酒精用於製造工業產品,他們需要出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作為用途證明。另外,一家醫院購買酒精用於醫療消毒,他們需要提供醫療院所的開業執照作為用途證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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