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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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葡萄酒、Tequila 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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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 2 條,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白蘭地、葡萄蒸餾酒、甘藷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這表示白蘭地、葡萄蒸餾酒和甘藷蒸餾酒中的甲醇含量不得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指的是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的其他水果釀造酒和蒸餾酒中的甲醇含量不得超過每公升四千毫克。 三、葡萄酒、Tequila 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這代表葡萄酒和龍舌蘭酒中的甲醇含量不得超過每公升三千毫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這項規定表示啤酒、穀類釀造酒、其他釀造酒、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料理酒和食用酒精中的甲醇含量不得超過每公升一千毫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之甲醇含量規定。 這條規定指的是再製酒類中的甲醇含量應符合所使用的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的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這條規定表示其他食用酒類中的甲醇含量不得超過每公升一千毫克。 以上規定是為了確保酒類飲品中的甲醇含量在安全範圍內,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線上] https://www.mohw.gov.tw/cp-16-414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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