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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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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零點三毫克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3條,酒類每公升中鉛的含量標準為0.3毫克以下。這表示在每公升的酒類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0.3毫克。這個標準的目的是確保酒類的衛生安全,以防止鉛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 範例: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於104年1月1日修正)第6條,酒類製造商必須在產品標籤上明確標示酒精含量等相關訊息。根據此法規,如果一瓶酒每公升中酒精含量為10%,則製造商需要在標籤上清楚標示這個數值。根據酒類衛生標準第3條的規定,同樣的酒類中鉛的含量應該不超過0.3毫克,以確保酒類的健康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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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 3 條規定:「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零點三毫克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