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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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每公升中鉛之含量標準為零點三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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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3條,酒類每公升中鉛的含量標準為0.3毫克以下。這表示在每公升的酒類中,鉛的含量不得超過0.3毫克。這個標準的目的是確保酒類的衛生安全,以防止鉛對人體健康造成潛在危害。 範例: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於104年1月1日修正)第6條,酒類製造商必須在產品標籤上明確標示酒精含量等相關訊息。根據此法規,如果一瓶酒每公升中酒精含量為10%,則製造商需要在標籤上清楚標示這個數值。根據酒類衛生標準第3條的規定,同樣的酒類中鉛的含量應該不超過0.3毫克,以確保酒類的健康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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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