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零點二公克以下。 (二)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三)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總和不得大於一。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著色劑:葉黃素殘留量以 lutein 計為每公升十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四公克以下。 (二)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零點零三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第4條的規定,酒類中的添加物應該符合以下規定: 一、防腐劑: (一)以水果為原料的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的殘留量不得超過0.2公克。 (二)酒精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的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的殘留量不得超過0.4公克。 (三)對於前兩項規定中相同的酒品,各防腐劑的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的總和不得超過1。 (四)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己二烯酸和苯甲酸。但如果能證明這些物質是在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存在或轉帶的,且其殘留量未超過第一和第二項規定的上限,則不在此限。 二、著色劑:葉黃素的殘留量以lutein計算,每公升不得超過10毫克以下。 三、其他添加物: (一)以水果為原料的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不得超過0.4公克以下。 (二)啤酒和以穀類為原料的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的殘留量不得超過0.03公克以下。 (三)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7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