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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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