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決定,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海關,並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專屬電子資料檔供申請查驗義務人查閱或列印。
  2. 進口酒類經查驗不符規定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辦理退運或銷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