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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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使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海關有關他們根據本法做出的決定。同時,他們也可以使用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相關資料送達給申請查驗的義務人,以便他們查閱或列印。 2. 如果進口的酒類經過查驗後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在複驗後仍然不合格,申請查驗的義務人應該辦理退運或銷毀相關產品。 參考資料: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https://www.coafa.gov.tw/files/13-1000-31951,c209-1.php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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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