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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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申請查驗不合格決定的義務人,在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的次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複驗只能申請一次,受託機關應在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對原餘存樣品進行複驗。如果原餘存樣品沒有剩餘或不足,可以重新取樣。 2. 被查驗不符規定的酒類的原餘存樣品不會被退還,逾期未申請複驗的,受託機關將直接對原餘存樣品進行銷毀。 根據此法規,在查驗不符規定的情況下,義務人有權申請複驗並且可以免費進行複驗。複驗只能申請一次,且應在申請期限內進行。如果原餘存樣品不足或不存在,則可以重新取樣進行複驗。如果過了申請期限,原餘存樣品將被銷毀。
- 經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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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