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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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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
經查
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
義務人
於中央
主管機關
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受託機關(構)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就原餘存樣品複驗之,但原餘存樣品無剩餘或不足者,得重新取樣。
前項查驗不符規定之酒類原餘存樣品不予發還,逾規定申請複驗期限,由受託機關(構)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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