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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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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酒類經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受託機關(構)於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就原餘存樣品複驗之,但原餘存樣品無剩餘或不足者,得重新取樣。
  2. 2.前項查驗不符規定之酒類原餘存樣品不予發還,逾規定申請複驗期限,由受託機關(構)逕行銷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申請查驗不合格決定的義務人,在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的次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費複驗。複驗只能申請一次,受託機關應在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對原餘存樣品進行複驗。如果原餘存樣品沒有剩餘或不足,可以重新取樣。 2. 被查驗不符規定的酒類的原餘存樣品不會被退還,逾期未申請複驗的,受託機關將直接對原餘存樣品進行銷毀。 根據此法規,在查驗不符規定的情況下,義務人有權申請複驗並且可以免費進行複驗。複驗只能申請一次,且應在申請期限內進行。如果原餘存樣品不足或不存在,則可以重新取樣進行複驗。如果過了申請期限,原餘存樣品將被銷毀。

  • 經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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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進口酒類經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