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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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當進口酒類經過查驗符合相關規定後,查驗合格的酒樣由申請查驗的義務人在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合格決定之次日起的十五天內,憑取樣收據領取。如果在期限內不領取的話,則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構)去處理。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是由財政部為了確保進口酒類品質的安全,於2017年所制定的法規。該條例主要規定了進口酒類的查驗和管理相關事項,包括查驗程序、樣品收取、樣品保存期限等。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進口酒類的品質符合相關規定,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8條是針對進口酒類的樣品保存期限做出具體規定的,當進口酒類經過查驗合格後,義務人需要在查驗合格決定作成之次日起的十五天內領取樣品,如果逾期不領取,則視同拋棄,由受託機關處理。
- 經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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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