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受託機關(構)應提前辦理之。
- 2.受託機關(構)應於取樣後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7條,檢驗的順序應該按照取樣的先後順序進行。然而,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如果有申請複驗,受託機關應該提前進行檢驗。受託機關應在取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