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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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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進行取樣之前,受託機關應先通知海關駐庫或站的關員,或是自主管理業者的專責人員。在進行取樣時,受託機關應與申請查驗的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一同進行。 參考資料: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 (96.07.23) 相關範例:在進口一批酒類之前,受託機關應先通知海關駐庫的關員,並與進口商一同進行取樣作業,以便進行查驗。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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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託機關(構)取樣前,應先行知會海關駐庫(站)關員或自主管理業者之專責人員;取樣時,應會同申請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