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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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在進行取樣之前,受託機關應先通知海關駐庫或站的關員,或是自主管理業者的專責人員。在進行取樣時,受託機關應與申請查驗的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一同進行。 參考資料: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 (96.07.23) 相關範例:在進口一批酒類之前,受託機關應先通知海關駐庫的關員,並與進口商一同進行取樣作業,以便進行查驗。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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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