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查驗所需之樣品,由受託機關(構)向申請查驗義務人無償抽取之。抽取樣品後,應開立取樣收據予海關及申請查驗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查驗酒類所需的樣品必須由受託機關向申請查驗義務人抽取,且不得收取費用。樣品抽取後,受託機關應該開立取樣收據給海關和申請查驗義務人。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