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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查驗之取樣由受託機關(構)人員隨機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2. 取樣後之樣品,包裝上應由受託機關(構)人員加以封識,並註明查驗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申請查驗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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