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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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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申請查驗酒類的義務人在申請查驗之前,應適度堆置酒類,並且按照受託機關(構)人員的要求,將被抽中的樣品搬移至適當的地點進行取樣。如果義務人違反這項規定,受託機關(構)人員有權停止進行取樣作業。 參考資料: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42073&ctNode=1869&mp=1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mof.gov.tw/File/Attach/10227/7891/8aafc774-7b10-4b74-8b5e-ff216c830a7e.pdf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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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