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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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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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申請查驗酒類的義務人在申請查驗之前,應適度堆置酒類,並且按照受託機關(構)人員的要求,將被抽中的樣品搬移至適當的地點進行取樣。如果義務人違反這項規定,受託機關(構)人員有權停止進行取樣作業。 參考資料: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42073&ctNode=1869&mp=1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說明,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mof.gov.tw/File/Attach/10227/7891/8aafc774-7b10-4b74-8b5e-ff216c830a7e.pdf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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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