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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查驗義務人應將申請查驗之酒類適度堆置,並應受託機關(構)人員之要求,將抽中樣品搬移至適當地點以供取樣;違反時,受託機關(構)人員應停止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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