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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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關(構)人員取樣時,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查驗義務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應於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查驗申請。若發現實際到貨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之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其查驗申請,並通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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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受託機關(構)人員在取樣過程中發現酒類的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的資料不符,且無法立即進行更正,則應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的義務人應在十四天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補正;若在截止日期前未進行補正,則其查驗申請將被駁回。如果發現到貨實際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的異常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有權直接駁回查驗申請並通知海關。 以這個條文為例,可能的參考資料為「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本身。根據我們所知道的內容,當受託機關人員發現酒類內容與查驗申請書所載不符時,他們應該停止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則有責任在十四天內補正這個問題。如果他們無法在截止日期前進行補正,他們的查驗申請將被駁回。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查驗申請並通知海關,如果他們發現到貨實際內容或數量明顯不符的異常情況。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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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