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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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託機關(構)依下列規定派員取樣: 一、查驗申請書未指定取樣日者,以受理查驗日派員取樣為原則。但時間不許可者,得於次日派員取樣。 二、查驗申請書已指定取樣日者,於指定日派員取樣。但指定日如為申請查驗日,而其時間不許可者,得於次日派員取樣。受託機關(構)尚未派員取樣前,申請查驗義務人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以七日為限。
- 2.申請查驗義務人應配合受託機關(構)辦理取樣,逾申請查驗日後三十日,未配合辦理取樣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受託機關(構)通知後,駁回其查驗申請。
- 3.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先行放行且尚未取樣者,申請查驗義務人應於放行後立即通知受託機關(構)派員取樣,逾七日未通知時,由受託機關(構)指定取樣日派員取樣,申請查驗義務人拒不配合取樣,該批進口酒類視同查驗不符規定,限期辦理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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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釋義: 1. 受託機關(構)派員取樣的時機: - 如果查驗申請書沒有指定取樣日,那麼受託機關(構)以受理查驗日為原則派員取樣。但如果時間不允許,可以在次日派員取樣。 - 如果查驗申請書已經指定了取樣日,那麼就在指定的日子派員取樣。但如果指定日就是申請查驗日,而時間不允許,可以在次日派員取樣。如果受託機關(構)還沒有派員取樣之前,申請查驗義務人可以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限制在七天內。 2. 申請查驗義務人未配合辦理取樣的後果: - 如果申請查驗義務人在申請查驗日後三十天內未配合受託機關(構)辦理取樣,中央主管機關在接獲受託機關(構)的通知後,會駁回其查驗申請。 3. 放行後未立即通知受託機關(構)派員取樣的後果: - 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先行放行進口酒類而尚未取樣,那麼申請查驗義務人應該在放行後立即通知受託機關(構)派員取樣。如果超過七天沒有通知,受託機關(構)就會指定取樣日派員取樣。如果申請查驗義務人拒不配合取樣,那麼該批進口酒類就視為查驗不符規定,必須限期辦理復運出口。 以上的釋義是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進行的。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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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