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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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查驗義務人進口之酒類,屬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之抽中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未符合查驗規定前,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主管機關得視情況派員查核: 一、體積龐大、種類繁多或因包裝、貨物堆置等原因有無法取樣之情事。 二、檢驗時間超過七個工作日。 三、國際間限時同步發售或須以特殊冷藏設備保存之特殊葡萄酒。 四、雖可取樣但因安全、儲存條件或其他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先行放行必要。
- 2.申請查驗義務人申請查驗進口酒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許先行放行: 一、進口酒類有查驗不合格紀錄,且其後進口同品牌名稱、同原產地、同產品種類、同製造業者之酒類,未經連續三批查驗合格。 二、曾有違反前項規定,於查驗符合規定前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第三人。但運出貨物儲存地點因不可抗力因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三、曾有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受託機關(構)取樣情事。 四、曾有檢驗不合格酒類未能於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查驗不合格決定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退運、復運出口或銷毀。 五、有衛生安全疑慮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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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申請進口酒類查驗的義務人若屬於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的抽中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但在符合查驗規定之前,不得自行變更儲存地點或移轉給第三人,主管機關有權根據情況派員進行查核: 1. 酒類體積龐大、種類繁多,或因包裝、貨物堆積等原因無法進行取樣。 2. 查驗時間超過七個工作日。 3. 屬於國際間限時同步發售的酒類,或需要以特殊冷藏設備保存的特殊葡萄酒。 4. 雖然可以進行取樣,但出於安全、儲存條件或其他情況,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先行放行。 然而,如果進口酒類的申請查驗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是不被允許先行放行的: 1. 進口酒類有查驗不合格的紀錄,且該品牌、原產地、產品種類和製造業者的酒類連續三批未能通過查驗合格。 2. 在查驗合格之前,曾擅自變更儲存地點或轉移給第三人,但如果運出貨物儲存地點因不可抗力因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確認屬實,則不在此限。 3. 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委託機構進行取樣的情況。 4. 有查驗不合格的酒類,未能在中央主管機關作出查驗不合格決定後的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退運、復運出口或銷毀。 5. 存在衛生安全疑慮的情況。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根據《食品安全法與衛生管理法規》,衛生安全疑慮可以指酒類中含有過高的毒素或有害物質,或者酒類的生產、儲存和運輸過程中未符合衛生要求,可能危害人類健康。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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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