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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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查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查驗申請書。 二、進口報單影本。 三、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 四、原產地證明書。 五、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 2.檢附前項第三款文件時,應連同檢附標示樣張或圖樣。但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者,免檢附。
- 3.申請查驗義務人先前進口酒品經查驗不合格,再次進口相同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及製造業者之酒品時,應另檢附合格之檢驗報告。
- 4.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者,應另檢附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 5.進口酒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書面核放,應另檢附同條第四項規定之文件。
- 6.申請查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逐案加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但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之營利事業,經檢具委任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得憑其登記代理申請查驗義務人辦理各項申請查驗手續,免逐案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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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進口酒類查驗時,需要檢附下列文件: 1. 查驗申請書。 2. 進口報單影本。 3. 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 4. 原產地證明書。 5. 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檢附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時,應連同檢附標示樣張或圖樣。不過,供分裝銷售或加工使用的進口酒類則無需檢附。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先前進口的酒品經查驗不合格,再次進口相同品牌名稱、原產地、產品種類及製造業者的酒品時,應另檢附合格的檢驗報告。 進口酒類供分裝銷售者則需另檢附第4項所述的原廠授權證明文件。 根據第5項的規定,如果進口的酒類需要按照第6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進行書面核放,則需要另檢附同條第4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文件。 最後,根據第6項的規定,如果代理人代表申請查驗,則應逐案附上委任書和代理人證明文件。但以代理申請查驗為業的營利事業,如果已經憑著委任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則可以免逐案附上委任書,並憑登記證明代理申請查驗義務人的各項手續。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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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